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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識] 罰娼不罰嫖 變 罰娼又罰嫖

看了個好笑的新聞
按摩女憐貧男「免費打手槍」 | 蘋果日報

有趣的點在這
雙方各罰1500元 對於武女供稱,是因為同情謝男只能「省吃儉用存錢偶爾爽一下」,所以免費給他抱一下,警方認為是脫罪之詞,訊後仍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男女雙方各1500元,同時依妨害風化罪嫌移送涉嫌媒介性交易的店經理沈建富(45歲)。

從前社會秩序維護法一向是:罰娼不罰嫖
這則新聞出來是:娼嫖皆罰

所以查了以下法資料庫
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

現行的修改後的第80條

第 二 章 妨害善良風俗 第 80 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從事性交易。但符合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自治條例規定
    者,不適用之。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與人性交易而拉客。

以下為三個blog文
大法官釋憲罰娼不罰嫖違憲 @ 被貓撿到的幸福 :: 痞客邦 PIXNET ::
10/3 社會秩序維護法違憲,應該怎麼修? - 路仁教授談教育 - udn部落格
第208期:性交易專區,娼嫖都不罰? | 王泓鑫律師

理由如下兩個連結:666號釋憲
(1)| 釋字第666號(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處罰鍰規定違憲?) | 法律事務所-台灣法律網
(2)司法院大法官

總之就是當初大法官認為只罰一方違背平等原則,即違憲
後來天才般的台灣立法院訂了新法案-合法性交易區
想當然爾,跟核廢料場一樣
人人說要蓋,但是不要蓋在自己家
所以目前的法規就是,可以在合法的區域娼與嫖
但事實上是沒有任何地區是合法的
那不合法的區域,即全台灣各地,都是罰娼又罰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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