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Posts

Showing posts with the label copyright

[批西] 相關消息:google square、dvdfab hd decrypter

1. Google Squared google後期出了很多服務 有的用得上,有的用不上 這個新的搜尋方式挺有意思 雖然還不太會使用它 跑出來的資料表格可以任意增減與比較資料 相當有意思 2. DVDFab HD Decrypter 如何用免費軟體破解、備份有防拷保護的DVD影片光碟? DVDFab HD Decrypter 為 DVDFab Platinum 之精簡版 看來似乎不錯 早前都是用DVD shrink 可惜因為shrink太強,被告到脫褲濫 不但沒有辦法設立官方下載處 而且似乎也沒有再更新 DVDFab畢竟是間公司 就沒有受到禁止發行軟體的攻擊 版權高漲,就連DVD Joe好似也轉往另一領域去 有錢的先合作,(等你)沒勢就踢一邊

[報導] 著作權法修改-無髮無天

以後不寫「新聞」當開頭了 都是評論+引用新聞 僅供研究之用 先來一則聯合報的 新聞片段 那麼, 若在轉載時有註明轉引出處網址,是否可避免法律責任呢?答案是「不行」。除非你經過本人同意,否則就算你載明出處,對方仍可以告你 。到底要怎麼避免侵權呢?官員提醒,想轉引任何東西到你的部落格上時,請記得通知原作者,並得到對方的轉引同意,這樣就不會有問題。 再來 一段 中正大學傳播系助理教授簡妙如認為,所謂侵權若包含轉貼新聞等,將嚴重戕害知識流通,「這是著作權法過度擴權」。她認為,一般部落客並非藉轉貼新聞作商業利用,網路時代早已是「新媒體時代」,若還 藉法律阻擋知識傳播,根本是和時代對立,打擊文化創意產業發展 。 輔仁大學新聞傳播系副教授陳順孝指出,政府若只想藉此法保護部落客文章不被盜用,雖然值得贊成,但也應同時推動「創用CC」(著作權人創作可讓他人以不同模式分享)概念,才能貫徹web2.0相互傳播的精神。 若侵權還包括轉貼新聞、影音、音樂等,就嫌太苛刻 ,「違反網路空間共通分享的要義」。 最後一則 片段 「著作權法修正案」增訂第九十條之四條款,規定網路使用者出現侵權行為,接到網路服務業者以契約、發出電子郵件、自動偵測系統或其他方式告知侵權,一旦違規累積達三次,網路服務業者即應對其終止全部或部分服務,而遭侵權的著作權人則可對侵權使用人提出告訴,這項規定俗稱「三振條款」。 立委丁守中指出,多數網路業者都規定使用者只要有三次侵權行為,就會遭停權。不過不少慣犯常在被警告一、兩次後就更換IP位址,逃避追縱。 我看《三振法案》- Because Freedom Can't Protect Itself 上面這篇寫了很多的重點 載明出處還得遇上侵權疑慮 論文還要不要寫? CC創用授權還要不要推廣? Isp大公司練上了金鐘罩 自己再也沒有侵權的問題 順便可以當起執法人員動手斷人民網路 到時爭議保証一堆 法院接單接不完或是人民吃虧吃不完 馬政府一連串的舉動 如果不是上層默許,下層怎敢如此囂張 不禁讓我一再與威權時代、戒嚴時期聯想在一起 很不想相信這是民主政府的政策 但看在眼裡每一件事情加總後十分恐怖 現在,罵高官,不會被告 但是會被警察莫名其妙地摀嘴巴 現在,反對黨聚會,不會被告 但是會被警察莫名其妙地前往嚴重關切 現在,在網路上衝浪,不但會被告 而且還會被isp莫名其妙的斷線 問題是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