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n 18, 2009

[生活] 網上閱讀心得-css、法律

1.
最近在看柏強隨意翻
「顛覆網路 35 天」系列
只能說CSS未來的規格強大得可怕
對應到各式手持上網裝置與各種媒體
以往得靠動畫、圖片、flash才有的效果
將來搞不好憑著java script與css就全部搞定
那麼位在雲端上的波妞、波波、啊,是google
也許會強大到變成天網(This is 醬‧扣了)
到時候linux還活不活得下去
題外話,很期待用linux的garmin-asus導航手機
雖然,啃,定買不起

2.
之前一直對於youtube的營運方式有疑問
終於在著作權筆記這篇:從資訊分享到利益分配--YouTube--你的頻道,我的財富
和這篇:YouTube該如何面對合理使用的議題,獲得良好認知
總之呢
YouTube依據美國1998年通過的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案(The 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of 1998, DMCA)規定,一旦著作權人通知有侵害情事後,立刻將其自平台上封鎖,並轉知上載者,如果上載者有不同意見,就將其反對意見再轉知著作權人。著作權人必須在十四天內決定是否對侵害人提起訴訟,如果時間一到,YouTube沒有收到起訴通知,就應該將原來被控侵害著作權的影片重新開放
雖然做法還是受到「使用者的言論自由」與「廠商收益問題」雙重挑戰
又對簿了好幾次公堂(之上不要提人老母)
總算呢
英國國家廣播公司BBC的策略是透過商業協議,在YouTube上載部分節目片段,一方面和YouTube 分享豐厚的廣告收入,另一方面是於YouTube的網頁上,進行鏈結,將超過7千萬的YouTube使用者引導到BBC的網站上,進行完整的節目的瀏覽。 此外,Google也已經與華納唱片(Warner Music Group)、環球唱片(Universal Music Group)、Sony BMG Music Entertainment、EMI Group等公司簽訂授權協議,授權Google在YouTube播放該公司的音樂影片,包括網友自製含有這些公司音樂產品的影片,Google則同意和 他們分享廣告收入。
美國人對於資訊網路方面的開放與管理態度
台灣的法律活似比人落後了數十年(暫不算美國用301之類的法律打壓)
再加上人民動不動就要重溫小時候「告老師」的良好感覺
至少美國面對這樣的問題,法院不會一面倒的站在其中一方的立場
他們考量的幾個點,民眾合理使用、憲法保障言論自由、廠商要求是否合理、是否阻礙資訊流動
不禁讓人又妒又羨DMCA這個極具前瞻性的法案制訂

3.
這點訂得不錯,台灣著作權法 第 54 條
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辦理之各種考試,得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供為試題之用。但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如為試題者,不適用之。

4.
這一條超鳥蛋
#第 100 條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不在此限。

那麼這不在此限的兩點是什麼呢

#第 91 條第三項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 91 條之 1 第三項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
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其他的但書暫且不管它
合起來創造出一個很可笑的規定
都是光碟的錯!

5.涵攝來源
引申而出的涵義便指「將具體案件置於法規範要件下」,也就是說,當發生一件具體生活事實時,如適用某個法律條文,則將之與法規範構成要件比對,如比對相符,則該具體生活事實便會產生法律條文所規定的結果,此即為涵攝之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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