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法規] 莫名的法規呀-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一開始是看到這個新聞,看到與臉書相關的案子
■辱「豬肉公主」胸大無腦 男網友這下要吐5萬元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195902

所以順手看一下判決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易字第 694 號刑事判決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DM%2c111%2c%e6%98%93%2c694%2c20230112%2c1&ot=in

想說臉書到底會給警方什麼資料呢

查到這一篇,簡直真的莫名其妙
檢察官要調資料需要法官同意
結果警察方居然不需要…
■請問對方使用暱稱發言造成自己名譽受損,要怎麼找到對方提告?可以提告後請警察或檢察官查出對方的IP或是真實姓名嗎?可以向FB或line調資料嗎?|法律百科 Legispedia
https://www.legis-pedia.com/QA/question/2788
截錄
『通保法的立法疏漏?
而在通保法上有個立法問題,警察要向電信業者調取通信使用者資料,在法律文字的字面意義上,可以自己調取,不用經過法官同意。這其實在整體法制上是一個不合理的設計,因為檢察官做為犯罪偵查中的主要指揮者,想調取通信使用者資料都必須要符合法律要件。但警察卻反而不用受到限制,是件很奇怪的事[5]。不過基於這個立法疏漏,警察是能夠向電信服務提供者調取通信使用者資料的。』

參見: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60044

Comments

Popular posts from this blog

[軟件]FotoSketcher -素描化軟體

1. 好軟體freeware 非圖片美工者的好幫手 2. 圖例 網路上抓的dell的活動mm 3. 經過素描效果的圖 效果真不是蓋的 4. 點圖放大後效果就很明顯了 連結懶得寫 請自行搜尋

第一次經驗

果然有如石沈大海 連一點餘波都沒有 當然,還是一喜一憂 短期來看 喜的是不用再為這個突如其來的岔路分心 長期來看 憂的是與自己相關的約顧工作竟然也失利 儘管可能是因為他們早有適當人選 我果然是毫無身價可言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