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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owing posts from April, 2016

[台南] 2016梅嶺.螢火蟲

臨時起心動念前往梅嶺看螢火蟲 ◆區公所官方頁面  423-508  活動介紹 交通:走國3,接84快速路下到玉井,然後開導航跟著走順順的就上山了 梅嶺的梅子早在日治時代就由日本人引進栽種 每年4-6 月是梅嶺賞螢季,以黑翅螢數量最多,伍龍步道的出水坑為熱門賞螢點。( 從伍龍步道入口往上走,腳程80 分鐘,路程約2 公里。) ◆ [昆蟲] 台南。梅嶺 螢火蟲的故鄉 @ 跟著左豪吃不胖♡吃喝玩樂 :: 痞客邦 PIXNET :: 這則文老了點,但是基本上都沒變 作者的大圖很易於閱讀 一般路線都是走伍龍殿步道往上到出水、或更遠的茶園賞螢 ◆ 2015梅嶺賞螢季--2天1夜小旅行(台南楠西&玉井) @ 阿春仔in台南-台南旅遊攻略、景點、民宿、美食、水果 :: 痞客邦 PIXNET :: 這次有點臨時的安排 原本想了兩條路線一個是國1直接接84過去 另一個是配合出發地從86快速路先到國3再轉84過去 最後選了第二條,沒想到自從大地震後 86的最東端居然是封閉的! 只好聽導航的從下面省道繞過去直接上國3 一路上新放的國3路牌倒是明顯,白天的話大致不可能會迷路 一路開上梅嶺 原本想說停在最下面的「梅嶺資訊站」停車場再坐接駁公車即可 沒想到四點多就已經停好停滿了 (5點後有上山管制,再晚一點似乎就沒有了) 只好一路往上開,開到二層坪一帶的停車場 山路是雙向各一線,一些彎頗有彎度與斜度 對於駕駛的車輛不熟悉者千萬小心或是換人開 甚至在最後的陡坡還會因為塞車停在大斜坡上 看主辦單位的地圖是寫了好幾個停車場 實際因為在山上,每個停車場規模都不大,早就滿了 只好再原路下山 途經一間餐廳好像是叫梅園的 問了一下老闆,在這邊吃飯消費、順便看能不能停個車 老闆也同意了,辦法的確長在人的嘴上 後面也跟了幾台車進來吃飯停車 菜色口味還算不錯,吃了半隻梅子雞、炒野蓮、糖醋魚,大約千元 蒼蠅是不少,但山上也還好,都在地下找食,不太會飛上桌 吃飽就直接走上山,餐廳往上走大約15分鐘會到二層坪停車場 這次走了個非大眾路線 主辦單位的路線主要是往伍龍步道的出水坑去(左方) 而我們聽了當地人的小建議,改走冷門的觀音步道比較近(右方) 也一樣看得到螢火蟲 天色漸暗,一路趕路直上,所以沒什麼照...

[筆記] 受輔助宣告的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 還是 完全行為能力人

受監護宣告的人當然是無行為能力人 受輔助宣告的人到底是 限制行為能力人 or 完全行為能力人? | 【台灣法律網問題解析】受輔助宣告之人是完全行為能力人,還是限制行為能力人? | 律師事務所-台灣法律網 秉誠聯合法律事務所 民法上幾種能力的區別 @ 黃英傑的部落格 :: 痞客邦 PIXNET :: 民法-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 目前法律上沒有硬性或非常明確的規定 但依立法的精神上來說 受輔助宣告是為了保障精神上有問題的成年人 屬於成年監護制度 用以保障成年的人的一種方式 甚至有一條法條說,受 受輔助宣告 的人若用詐欺手法是有效的 第 83 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用詐術使人信其為有行為能力人或已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者,其法律行為為有效。 所以結論就是偏向「有行為能力」

[筆記] 法院上的調解在訴訟前還是訴訟後...

目前的總結就是民事訴訟的過程,第一審第二審都可以依兩造的意願,在法院訴訟過程中由法官幫忙調解 司法周刊電子報 一、明定當事人撤回訴訟或調解聲請,或成立和解、調解時,得聲請退還所繳裁判費或聲請費之比例為三分之二。(第83條第1項、第84條第2項、第420條之1第3項、第425條) 二、明定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財產權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之數額為新臺幣50萬元以下,並授權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於新臺幣25萬元至75萬元的限度內,以命令增減之。(第403條第1項第11款、第2項) 三、明定訴訟繫屬中經兩造合意移付調解事件,得由原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行之。(第406條之1第1項) 四、增訂第二審程序準用調解程序之規定,賦與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得以合意移付調解之機會。(第463條) 法院的調解制度之一 @ 德芳的生活點心 :: 隨意窩 Xuite日誌 法院的調解制度之二 @ 德芳的生活點心 :: 隨意窩 Xuite日誌 【勞動權益】訴訟前在法院調解程序中被刁難,怎麼辦? @ 勞動視野工作室 :: 痞客邦 PIXNET :: 民事調解程序之開始 -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貳、起訴後 在起訴之後,若當事人想改用調解的方式解決紛爭,民事訴訟法第420之1條規定,第一審訴訟繫屬中,得經兩造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 當經兩造合意移付調解後,訴訟程序會暫時停止進行,若調解成立,則訴訟終結;若調解不成立時,訴訟程序就繼續進行。(民事訴訟法第420之1條第2項) 此外,為鼓勵當事人成立調解,以迅速息訟止爭,96第420之1條第3項修法時參考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有關原告得向法院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的規定,將原本退還二分之一裁判費的規定,提高為三分之二。 常見問答集 民事訴訟法-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

[參考] 無人受傷的車禍肇事逃逸

本人非專業法律人,據自身經驗,再經自己搜尋消化 先下結論: 車禍但無人受傷, 肇事人肇事逃逸 第一秒鐘一定會想報警 但是.... 刑事上告不動,因為要「致人死傷而逃逸」 除非你自己戳自己的鼻孔戳到流鼻血,先驗傷,後向檢查官表示自己正在挖鼻子,一撞之下...... 以上暗黑法不予討論 民事上自己要舉證車子哪裡損毀了,這我看也很特難告 附近民宿的監視器大概民事案件也不會願意幫忙的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真的要讓對方受罰,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 可是這錢又不會進到自己口袋,忙了半天,讓國家小賺 建議,如果沒有車損又人沒有受傷,就免告/報警了 但行車紀錄器的資料記得留下存檔備用 搜尋內容參考: ■肇事逃逸罪之構成要件為「致人死傷而逃逸」,因此若無人受傷或死亡,是不會構成肇事逃逸的,但仍有一般車禍之民事賠償責任。 參考條文  刑法 185-4肇事逃逸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好奇:有拍到肇事者車牌,但是警察說找不到人無法幫忙,要受害者自行處理 - 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一)有關「肇事逃逸」之主要罰則: 1、刑法第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2、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千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同條第4項:「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二)「肇事逃逸」之認定,是否與「肇事責任」有關? 1、依刑法第185-4條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參考司法實務判決載述「『肇事逃逸罪』之立法意旨,在於處罰肇事後逃逸之駕駛人,俾以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以減少因延誤就醫致生無謂傷亡,因此該罪之成立只以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即可,至於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