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ct 27, 2012

[常識] 具體求刑這麼有學問?!

當然是因為 014 案件引發的好奇~
因為檢察官沒有「具體求刑」
因此新聞上一片撻伐聲
敵對黨更是火大全開,同氣連枝地說根本就是為了幫忙脫罪
一開始我也覺得很詭異,台灣檢察官不是慣常於提出起訴書之際
加入建請求處xx刑度.....

綜合網路一些資訊

1.監察院全球資訊網 ─ 最新消息
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101年5月9日通過監委李復甸、趙昌平提案,糾正法務部,要求檢討改進,回歸刑事訴訟法。

一、目前檢察官起訴案件除簡易與協商程序外,具體求刑查無法律依據。近來檢方對社會矚目案件動輒於起訴書中具體求刑,確有不當。
二、目前檢察官對簡易與協商程序以外的一般案件,於起訴書具體求刑,容易形成社會大眾有罪預斷,並形成法官審理壓力,若審判結果與檢察官求刑有重大落差,恐導致民眾對司法不信任。

監委李復甸、趙昌平表示,依刑事訴訟法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被告應推定為無罪。目前媒體對社會注目案件,均大幅報導,檢察官偵辦後也具體求刑,形成民眾對案件的評價與判斷,造成司法審判前預設有罪的審判結果,法務部應嚴肅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辦理案件偵查起訴,落實無罪推定,維護司法公正審判。

2.別再具體求刑了|言論新聞|中時電子報
本來,刑事訴訟法就未規定檢察官起訴時須具體求刑。只不過,在實務的運作上,檢察官往往都具體求刑,似乎已成為慣例,而這樣的行為,常讓法官陷入不義之中。因為,檢察官的求刑幾乎偏重,而使得社會大眾認為檢察官是正義的一方,而法官在實際的考量下,其宣告刑通常在檢察官的求刑以下。

3.起訴殺警嫌 南檢求處極重刑 | yam蕃薯藤新聞
起訴書指出,李姓男子在槍戰、及被查獲戒護送醫的過程中,多次對員警咆哮、挑釁,甚
至在得知林宏星命危時仍無悔意;且於檢方偵辦案件期間,還一再藉詞狡飾,認定其惡性
重大,有與社會永久隔離的必要,建請法官量處「極重之刑」。

4.白米炸彈客/楊儒門起訴未求刑 家屬感謝檢方體諒
喧騰一時的白米炸彈案,檢方偵結起訴,嫌犯楊儒門涉及槍炮彈藥管制條例,最重得面臨
死刑或無期徒刑,但是檢察官認為楊儒門為了農民請命其情可憫,加上白米炸彈
用是蓄意傷人,因此沒有具體求刑。

5.| 什麼是「檢察官具體求刑」? | 法律事務所-台灣法律網
台灣法律網,很多資料,常在這裡找東西

其實現行法之規定,目前只有在刑事案件的「簡易程序」當中,檢察官可以基於被告自白,及被告願意接受緩刑宣告等情形,向法院求刑,或為緩刑宣告的請求;或被告在審判中,也可以向法院為請求(參閱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如果符合以上規定的要件,法院就「應」於求刑的範圍內下判決(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

如果檢察官求刑的內容,不符合規定,就是被告所犯之罪與責,不是處以「緩刑」者,而檢察官仍做出具體求刑之請求,審判法院是不受檢察官具體求刑請求的拘束,也就是說,審判法院應該按照被告所犯之罪與責,給予適當之判決處刑。(參閱第四百五十一條第四項)。


6.什麼是「具體求刑」? @ 正妹法律顧問 :: 痞客邦 PIXNET ::
blog名稱很好笑,不過轉的內容很清楚

報紙或其他新聞媒體上的報導的檢察官具體求刑,乃是檢察官偵查犯罪的結果,認定被提起公訴的被告有某種犯罪的嫌疑,要求法院對被告論處被告某種犯罪,並請求法院對被告在所犯的罪名的法定本刑刑度中,採取某種刑度的刑罰。如果某一種貪污犯罪,最輕本刑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法院認定有罪,原本要在最低七年最重十五年刑期之間,判處被告有期徒刑。現在檢察官具體求刑是請求法院判決被告有期徒刑十二年。是檢察官根據偵查犯罪的結果,認為依據犯罪的情形,以及被告犯罪後的態度,對社會所產生的影響等情節,判處的刑度以十二年較為適當,提供法院作為量刑的參考。法院基於獨立審判的精神,對於這種請求量刑的建議,雖然不受拘束,但是法院普遍會對檢察官的求刑建議給予尊重。因為檢察官的求刑,也是代表國家的一種意思表示,並不是個人對被告有什麼恩怨,恣意達到其私人報復的目的!

所以很明白的
大家捉住這個「具體求刑」的名詞之後就拚命往自己有好處的方向打球
 結果,大眾也搞不清楚到底,這個「具體求刑」原本就不是必要條件
反正,媒體的作用並非讓大家腦頭清楚,而是讓大家暈頭轉向
就像消費資訊一樣,大眾愈暈頭,民眾愈愚民愈激情,愈容易被煽動
政府、政黨、財團、生意人的優勢就更巨大....

自古至今,自獨裁至民主,還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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