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l 11, 2007

[雜感]2007-07-11混亂思緒

A
東海事件-丁丁的站/album/dorababy
(據網路消息:當事人有疑似抄襲行為)
猛一看,這相簿以前還滿常看到被推上去的
這年頭網路身分跟實際生活的關係太密切
有批踢踢這個超級資訊流通站
一有風吹草動就踢爆或爆料(好處是洗版也快)
尤其這些熱門blog或album
肯定擁有美美的風景+人物、完美的45度角大頭照、熱情的服裝照
很容易就會洩漏相簿主人的資訊或是長相

臉皮薄的
要嘛就趕快昇級隱形、全面保護自己隱私
要嘛就資訊透明化
練就天魔金身、真金不怕火煉
不怕閒言閒語、敢做敢當
誠如第一公主有話直直說的親身示範
評語:幸妤,你是條漢子。

B
終於去坐了魔天輪
只可惜為了拼人少的中午時間
無法一窺夜景的美

去年這時候還在水深火熱
今年是看別人火深水熱
不過感覺還是不太樂觀
各位同志請加油
歡迎加入最新黑五類團體
加油q學妹、神、長、手工藝女俠、腸、公證勇者

C
有空想看一下:台灣設計
http://designersweek.tw/site/index.html

D
民法2007年修法
傳統的儀式婚 (公開儀式和二人以上的證人)
改成登記婚: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
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未來結婚不須有公開儀式,但若未依法登記,即不具婚姻效力。

◎新聞原文:
民法九百八十二條規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稱為「儀式婚主義」。但因現行規定公示效果薄弱,容易衍生重婚等問題,且因「公開儀式」認定常有爭執,進而影響婚姻法律效力,法界乃有修法之議。

現行規定的另一問題是,民法結婚採「儀式主義」,離婚卻採「登記主義」,使得未辦理結婚登記欲離婚者,必須先補辦結婚登記再同時辦理離婚登記的荒謬現象。

昨天協商達成共識的修正內容採國民黨立委孫大千版本,確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未來結婚不須有公開儀式,但若未依法登記,即不具婚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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