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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無欲為其意思表示而為意思表示 解釋

在ig看到律師提到 覺得這個法律相當繞口 就稍微理解一下:無欲為其意思表示而為意思表示 主要依民法 民法§86 相關法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Rela.aspx?PCODE=B0000001&FLNO=86&ty=L ■Microsoft Word - 05-2-13-32ch5主題2_改.docx - 68MG100201.pdf https://ec.ibrain.com.tw/publish/control/Pictures/BookPre_pdf/68MG100201.pdf ■ 法學入門(四十八):民法「意思表示錯誤」案例篇 - 台灣法律網-劉孟錦律師事務所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65944 ■ 法學入門(四十七):民法「虛偽意思表示」案例篇 - 台灣法律網-劉孟錦律師事務所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65943 民法上意思表示不一致,「故意不一致」與「非故意不一致」兩種。 「非故意不一致」又可分為「表示內容錯誤」、「表示行為錯誤」與「傳達錯誤」。 1「表示內容錯誤」: 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2「表示行為錯誤」:要買A,誤拿B。 3「傳達錯誤」:中間人轉手錯誤 「故意不一致」 1單獨虛偽: 「心中保留」 ,裡外不一的意思。原則有效(依其行為表現)、例外無效( 若相對人明知表意人的心中真意 ) 2通謀虛偽: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的意思表示。原則無效,效外有效(保護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