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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owing posts from May, 2014
先列一下依據好了 刑法  #311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這個新聞看了實在很想發表一下個人評論 快訊/反核癱瘓捷運PO文太嚇人 北市府移請地檢署偵辦 | ETtoday社會新聞 | ETtoday 新聞雲 以下幾乎80%的原文了 假設,假設以下的報導全文是正確的,沒有加油添醋 其中被分享最多的文章原文如下,「台北最忙碌的道路不是忠孝西路,而是捷運路。一列捷運列車滿載1500人,3萬3千人就可以把淡水線22列車塞滿。10萬人就可以把全北市捷運塞滿,加上原本的捷運客就可以自然溢出。在捷運車廂抗議壞處只有不能喝水吃東西、太晚了只能回家明早再來。郝巿長對於滿滿捷運車廂的乘客要怎麼噴水?停駛嗎?那麼反正交通是癱瘓了。我只花一站的票卡,在捷運上坐一整天,市長奈我何?郝市長惹到10萬人,麻煩大了。」 上面這段是原文,講真的,我完全覺得這段是屬於言論自由的保障範圍內! (當然我非法官) 雖然帶有點情緖,一個字都沒有逾越法律允許的規範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30日表示,如有違法將由市刑大報請地檢署偵辦。提議及轉載佔據捷運車廂,欲癱瘓台北捷運相關訊息,將涉及違反刑法153條「以文字、圖畫、言說 或他法,公然煽惑他人犯罪者或煽惑他人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下罰金。且若真正發動該行為,更將涉及 違反刑法185條,「損壞或壅塞路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將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再來這段,刑法#153鼓勵他人犯罪當然違法,例如叫別人去殺人之類的 但是叫一堆人去搭捷運,有叫人去犯罪、違背法令或合法的命令? 刑法#185更奇怪了,「 ....略....致生往來之危險者 」這段簡直莫明其妙 很多人搭捷運會至生危險,那跨年搭捷運的人潮是....?? 信義、板南線疏運跨年人潮 北捷運量275萬人次創新高 | NOWnews 今日新聞 北捷總動員! 疏運百萬跨年人潮-民視新聞 - YouT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