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r 24, 2016

[台南] 2016梅嶺.螢火蟲

臨時起心動念前往梅嶺看螢火蟲

◆區公所官方頁面  423-508  活動介紹

交通:走國3,接84快速路下到玉井,然後開導航跟著走順順的就上山了
梅嶺的梅子早在日治時代就由日本人引進栽種
每年4-6 月是梅嶺賞螢季,以黑翅螢數量最多,伍龍步道的出水坑為熱門賞螢點。( 從伍龍步道入口往上走,腳程80 分鐘,路程約2 公里。)
[昆蟲] 台南。梅嶺 螢火蟲的故鄉 @ 跟著左豪吃不胖♡吃喝玩樂 :: 痞客邦 PIXNET ::
這則文老了點,但是基本上都沒變
作者的大圖很易於閱讀
一般路線都是走伍龍殿步道往上到出水、或更遠的茶園賞螢
2015梅嶺賞螢季--2天1夜小旅行(台南楠西&玉井) @ 阿春仔in台南-台南旅遊攻略、景點、民宿、美食、水果 :: 痞客邦 PIXNET ::

這次有點臨時的安排
原本想了兩條路線一個是國1直接接84過去
另一個是配合出發地從86快速路先到國3再轉84過去
最後選了第二條,沒想到自從大地震後 86的最東端居然是封閉的!
只好聽導航的從下面省道繞過去直接上國3
一路上新放的國3路牌倒是明顯,白天的話大致不可能會迷路


一路開上梅嶺
原本想說停在最下面的「梅嶺資訊站」停車場再坐接駁公車即可
沒想到四點多就已經停好停滿了
(5點後有上山管制,再晚一點似乎就沒有了)
只好一路往上開,開到二層坪一帶的停車場
山路是雙向各一線,一些彎頗有彎度與斜度
對於駕駛的車輛不熟悉者千萬小心或是換人開
甚至在最後的陡坡還會因為塞車停在大斜坡上

看主辦單位的地圖是寫了好幾個停車場
實際因為在山上,每個停車場規模都不大,早就滿了
只好再原路下山
途經一間餐廳好像是叫梅園的
問了一下老闆,在這邊吃飯消費、順便看能不能停個車
老闆也同意了,辦法的確長在人的嘴上
後面也跟了幾台車進來吃飯停車
菜色口味還算不錯,吃了半隻梅子雞、炒野蓮、糖醋魚,大約千元
蒼蠅是不少,但山上也還好,都在地下找食,不太會飛上桌

吃飽就直接走上山,餐廳往上走大約15分鐘會到二層坪停車場
這次走了個非大眾路線
主辦單位的路線主要是往伍龍步道的出水坑去(左方)
而我們聽了當地人的小建議,改走冷門的觀音步道比較近(右方)
也一樣看得到螢火蟲
天色漸暗,一路趕路直上,所以沒什麼照片

往右上也是一路上坡,大概要走個20分鐘會到達觀景樓餐廳的停車場
以下是白天的路景:
一個人旅行: 梅嶺_二層坪與觀音步道
98年元旦「梅嶺行」(八)-觀音寺 @ H&D幸福小屋 :: 痞客邦 PIXNET ::
3月20日我們去爬梅嶺觀音步道好景盡收眼裡 @ 兆治的部落格 :: 痞客邦 PIXNET ::
順便可以看一下古梅
梅嶺 觀音登山步道 古梅區 @ 河畔小築 :: 痞客邦 PIXNET ::
一路上的樹上都有牌子寫觀景樓餐廳,很難找錯,也可以開車上去
但基本上是一線道產業道路,會車有其危險性

觀景樓餐廳後上方是觀音寺
隨著天色漸暗,夜景漸漸浮現,出乎意料的精采
可惜身上只有手機,實際上看比拍出來美上十倍有

時近7點,觀音寺的委員(?)阿伯拿出麥克風介紹了一下
介紹一下這邊的風景不錯,觀賞時機等等
順便譙一下主辦單位辦在伍龍步道那邊會讓老人家走到暈倒↓

觀音步道入口,非常明顯
因為我們打算迅速看一看螢火蟲
再來迅速下山回程,一來不喜歡塞車、二來回程還頗有距離
因此看到的螢火蟲比較少一點
但是比以前看過的感覺還要更亮
可惜沒有待到大批螢火蟲出沒的時刻就趕緊下山回程
(當地人老闆交待:莫跟著火金姑走...)
應該瞭解這種山野交待的重要性吧

賞螢火蟲物品
1.帶手電筒  要包紅色玻璃紙  減少對螢火蟲的干擾
2.防蚊:外套、長褲、驅蟲藥
3.水

本次心得:
1.主辦單位真的要試試看別種規畫,人這麼多,停車場就那麼大小而已,頗增危險性啊
不過這個是非戰之罪,又要活動好又要人車少,困難
2.大部分的成人組都還不錯,遵守賞螢的規則
3.但是絕大部分帶小孩的簡直亂七八糟
建議父母親親自掌管手電筒
手電筒交給小孩只會亂照亂甩、還大聲喧嘩
父母親長輩也無法給予當下的生態教育,水平蕩然無存啊
不愧是台灣最美麗的瘋景
4.沒水平的成年人一樣有,拿著手機想拍螢火蟲
但是手機卻去亮起閃光燈?  WTF!
5.想看很大片的螢火蟲,走伍龍那邊;想避開人潮,走觀音步道這邊,這邊的夜景超棒啊

Apr 14, 2016

[筆記] 受輔助宣告的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 還是 完全行為能力人

受監護宣告的人當然是無行為能力人
受輔助宣告的人到底是 限制行為能力人 or 完全行為能力人?

| 【台灣法律網問題解析】受輔助宣告之人是完全行為能力人,還是限制行為能力人? | 律師事務所-台灣法律網

秉誠聯合法律事務所
民法上幾種能力的區別 @ 黃英傑的部落格 :: 痞客邦 PIXNET ::

民法-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

目前法律上沒有硬性或非常明確的規定
但依立法的精神上來說
受輔助宣告是為了保障精神上有問題的成年人
屬於成年監護制度
用以保障成年的人的一種方式
甚至有一條法條說,受 受輔助宣告 的人若用詐欺手法是有效的
第 83 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用詐術使人信其為有行為能力人或已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者,其法律行為為有效。
所以結論就是偏向「有行為能力」

[筆記] 法院上的調解在訴訟前還是訴訟後...

目前的總結就是民事訴訟的過程,第一審第二審都可以依兩造的意願,在法院訴訟過程中由法官幫忙調解

司法周刊電子報

一、明定當事人撤回訴訟或調解聲請,或成立和解、調解時,得聲請退還所繳裁判費或聲請費之比例為三分之二。(第83條第1項、第84條第2項、第420條之1第3項、第425條)
二、明定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財產權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之數額為新臺幣50萬元以下,並授權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於新臺幣25萬元至75萬元的限度內,以命令增減之。(第403條第1項第11款、第2項)
三、明定訴訟繫屬中經兩造合意移付調解事件,得由原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行之。(第406條之1第1項)
四、增訂第二審程序準用調解程序之規定,賦與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得以合意移付調解之機會。(第463條)

法院的調解制度之一 @ 德芳的生活點心 :: 隨意窩 Xuite日誌
法院的調解制度之二 @ 德芳的生活點心 :: 隨意窩 Xuite日誌

【勞動權益】訴訟前在法院調解程序中被刁難,怎麼辦? @ 勞動視野工作室 :: 痞客邦 PIXNET ::

民事調解程序之開始 -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貳、起訴後
在起訴之後,若當事人想改用調解的方式解決紛爭,民事訴訟法第420之1條規定,第一審訴訟繫屬中,得經兩造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
當經兩造合意移付調解後,訴訟程序會暫時停止進行,若調解成立,則訴訟終結;若調解不成立時,訴訟程序就繼續進行。(民事訴訟法第420之1條第2項)
此外,為鼓勵當事人成立調解,以迅速息訟止爭,96第420之1條第3項修法時參考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有關原告得向法院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的規定,將原本退還二分之一裁判費的規定,提高為三分之二。

常見問答集

民事訴訟法-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

Apr 7, 2016

[參考] 無人受傷的車禍肇事逃逸

本人非專業法律人,據自身經驗,再經自己搜尋消化


先下結論:
車禍但無人受傷, 肇事人肇事逃逸
第一秒鐘一定會想報警
但是....
刑事上告不動,因為要「致人死傷而逃逸」
除非你自己戳自己的鼻孔戳到流鼻血,先驗傷,後向檢查官表示自己正在挖鼻子,一撞之下......
以上暗黑法不予討論
民事上自己要舉證車子哪裡損毀了,這我看也很特難告
附近民宿的監視器大概民事案件也不會願意幫忙的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真的要讓對方受罰,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
可是這錢又不會進到自己口袋,忙了半天,讓國家小賺
建議,如果沒有車損又人沒有受傷,就免告/報警了
但行車紀錄器的資料記得留下存檔備用

搜尋內容參考:

■肇事逃逸罪之構成要件為「致人死傷而逃逸」,因此若無人受傷或死亡,是不會構成肇事逃逸的,但仍有一般車禍之民事賠償責任。
參考條文  刑法 185-4肇事逃逸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好奇:有拍到肇事者車牌,但是警察說找不到人無法幫忙,要受害者自行處理 - 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一)有關「肇事逃逸」之主要罰則:
1、刑法第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2、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千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同條第4項:「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二)「肇事逃逸」之認定,是否與「肇事責任」有關?
1、依刑法第185-4條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參考司法實務判決載述「『肇事逃逸罪』之立法意旨,在於處罰肇事後逃逸之駕駛人,俾以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以減少因延誤就醫致生無謂傷亡,因此該罪之成立只以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即可,至於行為人對肇事有無過失及其離去之原因為何,則非所問」,換言之,只要發生車禍,不論自己有沒有肇事責任,都要留在現場,將傷者送醫,否則即可能構成犯罪。
2、單純交通工具受損之交通事故案件,雖然未符合觸犯刑法第185-4條「肇事逃逸罪」之要件,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其中亦無陳述與肇事責任之關聯,爰仍有可能因違反規定而遭掣單處罰。

■他叫你去地方法院民事庭申請訴訟應該也是沒錯啦,
單純的財損車禍沒有人受傷的話,就不是刑法上所能處罰的,
肇事者發生車禍時未依規定處置肇事逃逸是可以開罰單,但沒有刑責的問題。
財損車禍刑法上沒有相關法條規定處罰車禍的過失毀損,
只有車禍受傷的部份才有過失傷害及肇事逃逸(致人受傷)的刑事責任問題,
財損肇逃只能適用民事上向對方請求損害賠償。
如果你當時有報警的話,那警方開給你的車禍報案單上應該有
寫交通事故當事人須知的注意事項,上面也有提到相關的規定。

■用google找到的網頁資料↓
交通事故處理當事人須知
一、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欲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請於事故發生當日起五日內以書面將發生之人、事、時、地、經過情形等相關資料通知投保之保險公司。
二、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可於交通事故現場處理完畢七日後,在辦公時間內親自前往處理單位查詢事故處理情形。無人受傷之事故案件,得申請閱覽或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現場圖、現場相片及己方談話紀錄等相關資料;有人受傷或死亡之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及閱覽己方筆錄或談話紀錄。申請提供資料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三、交通事故原因研判分析結果,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可於事故發生三十日後,在辦公時間內逕向○○分局(地址: 、電話: )查詢,並可申請閱覽或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相片及證明書。
四、車輛損毀或財物損失案件,請自行協調理賠,或逕向發生地○○(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或地方法院民事庭訴請審理(民事賠償警察機關不受理、不干涉)。
五、人員受傷案件,請於事故發生後六個月內,主動向肇事地點轄區○○分局刑事組或○○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
六、當事人得於事故發生當日起六個月內逕向○○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地址: 、電話: )申請鑑定。
七、當事人如為外國僑民,請向○○警察局外事課洽辦;軍事車輛肇事請向當地憲兵機關辦理。
八、當事人對於肇事違規罰單舉發內容若有異議,請逕向應到案之交通事件裁決所(監理所、站)提出申訴或向法院聲明異議。

肇事撞車沒傷人 落跑不算肇逃 | 蘋果日報
律師張景堯答:
依《刑法》第一八五之四條規定,肇事逃逸罪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徒刑」,該罪的構成要件為「致人死傷而逃逸」,因此交通事故發生時,若無人受傷或死亡,肇事者不會構成《刑法》肇事逃逸罪,但仍有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至於民事賠償範圍,如交通事故無人受傷,車子受損一方可請求賠償的範圍,原則上限於修理車輛的費用。

若證薪損可求償
法院審理時,會先釐清肇事原因、界定責任歸屬,若認定對方過失為肇事主因,那麼讀者只要能證明,該車禍與本身薪水損失間有因果關係,便可向對方車主請求賠償。
應注意的是,如果只是車子受損,屬於財產權受侵害的案件,而不是非財產權受侵害,所以依《民法》第一九四條、一九五條規定,讀者無法向對方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

裁判費敗訴者付
至於訴訟過程所支出的鑑定費及裁判費,均屬訴訟費用的一環,應依訴訟結果由敗訴者負擔。記者郭芷余採訪整理

車禍如無人受傷或死亡因無刑法上肇事逃逸罪之適用~另~並非發生車禍即當然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 @ 高雄律師-台南律師-屏東律師-台北律師-正笙法律事務所-張景 :: 隨意窩 Xuite日誌
若無人受傷或死亡,是不會構成刑法肇事逃逸罪的,但仍有一般車禍之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至於民事賠償範圍,如交通事故無人受傷,車子受損一方可以請求賠償範圍原則上限於修理車子之費用。是否可以請求賠償所損失薪水,則受害人必須證明此項損失與車禍間有因果關係。因注意的是,如果只是車子受損,因屬於財產權受侵害的案件,而不是非財產權受侵害,所以依民法第194條、195條之規定,並無法請求精神慰撫金之賠償。如因訴訟過程而支出鑑定費及裁判費,其均屬於訴訟費用一環,所以應依訴訟之結果由敗訴者負擔。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661,&job_id=59681&article_category_id=273&article_id=28996

■民事賠償:
1.無人傷亡,僅車輛毀損、財物損失交通事故屬民事案件,請當事人自行協調理賠或委託保險公司辦理,若無法達成和解,請逕向當地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地方法院民事庭訴 請審理 (民事賠償依規定警察不得主動干涉) 。
2.民事賠償屬告訴乃論案件『不告不理』,現場處理警察機關,不會主動通知辦理,當事人應自行依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