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y 1, 2014

先列一下依據好了

刑法  #311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這個新聞看了實在很想發表一下個人評論
快訊/反核癱瘓捷運PO文太嚇人 北市府移請地檢署偵辦 | ETtoday社會新聞 | ETtoday 新聞雲
以下幾乎80%的原文了
假設,假設以下的報導全文是正確的,沒有加油添醋
其中被分享最多的文章原文如下,「台北最忙碌的道路不是忠孝西路,而是捷運路。一列捷運列車滿載1500人,3萬3千人就可以把淡水線22列車塞滿。10萬人就可以把全北市捷運塞滿,加上原本的捷運客就可以自然溢出。在捷運車廂抗議壞處只有不能喝水吃東西、太晚了只能回家明早再來。郝巿長對於滿滿捷運車廂的乘客要怎麼噴水?停駛嗎?那麼反正交通是癱瘓了。我只花一站的票卡,在捷運上坐一整天,市長奈我何?郝市長惹到10萬人,麻煩大了。」
上面這段是原文,講真的,我完全覺得這段是屬於言論自由的保障範圍內! (當然我非法官)
雖然帶有點情緖,一個字都沒有逾越法律允許的規範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30日表示,如有違法將由市刑大報請地檢署偵辦。提議及轉載佔據捷運車廂,欲癱瘓台北捷運相關訊息,將涉及違反刑法153條「以文字、圖畫、言說 或他法,公然煽惑他人犯罪者或煽惑他人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下罰金。且若真正發動該行為,更將涉及 違反刑法185條,「損壞或壅塞路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將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再來這段,刑法#153鼓勵他人犯罪當然違法,例如叫別人去殺人之類的
但是叫一堆人去搭捷運,有叫人去犯罪、違背法令或合法的命令?
刑法#185更奇怪了,「....略....致生往來之危險者」這段簡直莫明其妙
很多人搭捷運會至生危險,那跨年搭捷運的人潮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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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捷運公司今天也指出,依大眾捷運法第50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妨礙行車系統設備正常運作行為,最高可處新台幣5萬元罰鍰。另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員並得視情節會同警察人員強制行為人離開捷運車站、車廂或大眾捷運系統區域。如有涉及刑事責任者,將由檢警偵辦。 台北捷運公司並表示,至於滯留於車站出入口、驗票閘門、售票機、電扶梯或其他通道,致妨礙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妨礙車門、月台門關閉或擅自開啟,可依 大眾捷運法第50條第1項第2款及第10款規定,最高處新台幣7,500元罰鍰,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員並得視情節會同警察人員強制行為人離開捷運車站、 車廂或大眾捷運系統區域。
這段實在也讓人愈看愈火

來來來 這裡有 大眾捷運法-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
大眾捷運法第第50條
一、車輛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
二、妨礙車門、月台門關閉或擅自開啟 
......
十、滯留於車站出入口、驗票閘門、售票機、電扶梯或其他通道,致妨礙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

大眾捷運法第50條之1這邊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未經許可攜帶經公告之危險或易燃物進入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場、站或車輛內。
二、任意操控站、車設備或妨礙行車、電力或安全系統設備正常運作

好了,叫大家把「捷運塞滿」到底違反了上面哪一項??
請眾賢達有以教我  先說聲謝謝你哦   ^^